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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6-11-15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邯发〔2010〕2号

(2010年1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冀发〔2009〕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我市现有残疾人63万,涉及200万家庭人口,这个社会群体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帮助。今后,我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安全住房、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残有所助”,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参与社会更加广泛。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建立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维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的服务组织,使残疾人特殊服务得到满足。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扶持政策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

三、扎实推进“十项助残工程”实施

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工程,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水平和能力;实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程,出台完善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实施残疾人教育培训工程,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大对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资助力度;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实施残疾人脱贫解困工程,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实施残疾人托养工程,建立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服务事业;实施残疾人住房保障工程,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制定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无障碍和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程,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等特殊人才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实施助残环境工程,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承办、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增长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一把手总负责,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一批为残疾人办的实事、好事,从而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和“十项助残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贯彻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人务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协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理事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力量对县、区(市)和市有关部门实施情况定期督导,承担任务的单位要以季报方式向市贯彻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及时报送任务目标进展情况。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县级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网络,理顺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编制体制,解决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待遇问题。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政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民协〔1984〕47号)精神,残联在编工作人员经《中国手语》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参照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执行的特殊教育津贴的标准,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三)充分调动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信息化体系,鼓励广大残疾人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对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有关单位、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关于贯彻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的具体措施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省“十项助残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残疾人医疗康复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

(一)2010年底前,每个县、区(市)至少建立一所聋儿康复机构,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聋儿康复机构;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特教学校、普通学校、幼儿园开设特教班,开展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到2015年19个县、区(市)建起康复、文娱、劳动等内容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就业机构,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系统化、终身性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协助。

(二)建立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10年底前,每个县、区(市)全部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满足各类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协助。

(三)积极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深入开展“慈善燕赵、万人复明”活动,按省“两办”通知要求,2010年底需完成手术350例,由同级财政补贴、单位帮扶和社会募捐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残联协助。

(四)2011年底前,为200名贫困残疾人制作安装假肢提供补贴。平均每年完成装配假肢100名,由市残联假肢站完成。2011年底前,市残联为全市4500名特殊困难肢残者提供辅助用具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一定比例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协助。

(五)2011年底前,市残联为300名贫困聋儿验配助听器提供帮助,平均每年完成150名。国家、省在2011年前将开展贫困聋儿救助项目,需按项目要求匹配经费。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六)2011年,对所有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药品。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给予补贴。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区(市)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协助。

(七)将智障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010年开始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协助。

(八)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县、区(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孕期产前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10年开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协助。

二、残疾人生活保障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对残疾人家庭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特殊困难的,要视情给予一次性的生活救助。2010年底前,武安市、涉县、磁县要率先开展对家庭长期困难的残疾人适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残和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家庭,按照分类施保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将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一、二级残疾人,单独立户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残联提供有关残疾人情况,2010年开始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协助。

(三)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进入属于我市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艺术中心等公益性文体活动场所。视力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将残疾人全部纳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统一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协助。

三、残疾人教育培训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

(一)市残联制定2010年-2012年残疾人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规划要着眼于社会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布局。逐步加大培训力度,2010年培训4000人,2011年培训5000人,2012年培训5000人,全市三年累计培训残疾人14000人。认真落实有关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再就业培训、就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对我市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对考入中、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参照残疾学生资助标准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残疾人就业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二)对于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市残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单位目录。从2010年起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

(三)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本级国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按摩业务的单位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对符合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盲人免收各种费用;对个体经营者按60%比例安排盲人就业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各种税、费。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市人大内司委、市法制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加强完善福利企业管理机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比例、证件、岗位、工资、保险等相关情况,由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退税的唯一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税金的企业,要坚决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地税局。

(五)机关考录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以及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对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报考者,凡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应与其他报考者一视同仁,择优录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0年到2020年,全市每年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30个,全部用于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从2010年起每年扶持80名残疾人进行个体经营。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协助。

(七)2010年、2011年每年新安排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各240名,二年内全市新安排残疾人就业480名。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协助。

五、残疾人脱贫解困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每年扶持1万名贫困残疾人脱贫。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技能培训,并抓好落实,待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后,扶贫开发重点村才能出列。配套省文件,2010年底前出台全市残疾人扶贫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残联协助。

(二)在农村开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示范活动,每个县、区(市)选择一个试点,集中组织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县、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2010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区(市)都建立一个试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积极争取康复扶贫贷款,在全市10个非贫困县开展康复扶贫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每年扶持400名贫困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办事处协助。

(四)每个市直、县直单位每年在定点帮扶村各帮扶不少于3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六、残疾人托养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到2015年,每个县、区(市)都要建立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残联。

(二)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服务项目。全市建立示范点,到2012年40%的社区达到上述标准。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2010年选择4个县、区(市)设立试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协助。

七、残疾人住房保障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协助。

(二)到2011年全市1000户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住居安全。按要求落实省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2010年、2011年分别改造300户、400户。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协助。

八、残疾人无障碍和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建设局主管副局长、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2010年已建居住小区家庭无障碍改造不低于40%。认真落实《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10号),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整体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残联。

(二)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抓好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公共机构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盲人图书室、阅览室,增加读物种类和数量,为盲人提供送书上门或邮寄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四)2010年底前,各县、区(市)全部建成功能完善齐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房屋修缮等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服务人员。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五)残疾人安装住宅电话及宽带,依据相关要求及证明,安装单位应当优先安装并适当减收安装费。责任单位:中国联通邯郸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

九、残疾人文化体育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文化局主管副局长、市残联主管副理事长。

(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凭证免费开放。2015年建成邯郸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

(二)市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并以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配合重大主题宣传,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邯郸市电视台免费开办手语新闻节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邯郸日报社。

(三)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两年内我市争取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省级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定点(特教)学校,建立3所市级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定点(特教)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四)积极开展残奥、聋奥、特奥运动,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师范、体育院校教学计划,开展残疾人体育研究,培养残疾人体育师资,努力满足特教学校等残疾人体育师资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等特殊人才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残疾人在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集训比赛期间,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在文体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和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享受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奖励待遇。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我市相关具体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区(市)政府。

(六)市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残疾人体育事业适当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助残环境工程

主要责任人: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市法制办主管副主任 。

(一)制订法规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灵活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残联。

(四)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导广大青年并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服务等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工作的意见》(冀残联组字〔2008〕20号)。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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