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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公告

日期:2017-0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年审对象

1、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部分地税征收的重点企业(名单附后)到邯郸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

2、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地税征收的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

二、年审时间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年审时间:2017年3月31日前。

2、地税征收的用人单位年审时间:2017年5月31日前。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年审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内容

1、用人单位从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或邯郸市残疾人就业网下载《邯郸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邯郸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地税征收的用人单位使用。如实填报单位的相关信息及在职职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上年度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单位上年度报统计部门年度报表或编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途径及标准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由地税征收的用人单位,应于7—9月份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经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由财政部门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本行业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4、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邯郸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地址:邯郸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东环北路81号)

联系电话: 3025779       8027219

联 系 人: 张红燕        李 峰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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